2007年5月17日 星期四

[ 基礎知識 ] 一、選擇權的由來與演化(二)

是的,在西瓜買賣這個交易契約當中,被買賣的不是西瓜,而是「賣」的權利,西瓜是這個契約中所規定的一個標的物品,是當該契約被履行的時候兩方面要執行怎樣的權利義務時才需要的東西罷了,所以當乙方得到甲方的10000元的時候,乙方賣掉的不是西瓜,而是自己的權利。另外,在選擇權市場中,我們把契約金稱作權利金,也可以想成,你要買人家的權利,你要付出的錢被稱做權利金,很合理,很好聯想吧?

相反的,如果有個中盤商丙方,認為未來西瓜會從現在的一斤20元,上漲到一斤25元以上,他為了不想讓成本增加太多,便可以跟甲方訂定買權契約,約定收成時要用20元跟甲方買進,同時付出一定的權利金,方式同上(不贅述)。

由 上述不難理解,選擇權本來是一個避險用的商品,所以其實本來他不是拿來做高槓桿投資運用的,是後來被衍生轉化成另外一種型態,並應用在台灣指數,玉米期 貨......很多方面的投資與避險的。所以當把標的物商品從西瓜換成大盤指數,就是我們期交所推出的指數選擇權了,有些不同的是,甲方我們稱為買方,乙 方稱為賣方,選擇的契約權利有買權(Call)跟賣權(Put)兩種。分別是履約的時候,甲方將可以用契約的價格買入或賣出市價商品來獲得利潤,乙方則是 期待行情與甲方所預期的不符,便能坐收權利金,看到這裡,你可能又不懂了,別急,那是因為我還沒有對指數選擇權的交易方式作解釋的關係,稍後的文章會提到。另外,由於乙方在甲方看對大行情之後,可能出現巨大的虧損,所以當你站在乙方(賣方)你必須先繳交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以免無法支付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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