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 基礎知識 ] 一、選擇權的由來與演化(一)

選擇權是種選擇的權利,所交易買賣的的商品就是『權利與義務』,是看不到摸不著的商品這點很重要,認清楚選擇權的交易商品跟一般的實體商品有何不同,對於你的學習大有幫助。

我們舉一個實例來解釋:
身為種植西瓜的農夫(稱為甲方),因為往年都有梅雨、風災,西瓜收成時總是因此而有一些數量減損,西瓜的售價大多維持在一斤20-21元,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如果天候良好造成西瓜過剩,將會影響西瓜的售價。甲方今年就是覺得似乎有很大的機會風調雨順,造成西瓜盛產,擔心西瓜售價會大幅滑落,影響生計,所以想跟市場的中盤買主(稱為乙方)訂定一個契約:

希望西瓜收成時,不論價格會跌到一斤18元、17元或是更低,都能夠有權利用一斤20元這個價格賣給買主乙方5000斤。但是要是價格不跌反漲,甲方可以反悔,不履行這個約定,而用比較貴的價格賣出」。

這對乙方非常的不利,乙方不會平白無故接受這個對他沒有好處的約定,所以打契約的時候,甲方會付給乙方相當程度的契約金來吸引乙方犧牲他的權利,例如付給乙方10000元,這樣的契約是如果價格跌到低於18元左右,乙方才會虧損的。(這個相當程度的契約金多寡,兩方需要達成共識,而且也根據離西瓜收成的時間長短也有關係,契約金跟時間的關係,在後面會有更詳細解說,目前僅需瞭解至此即可)當然,乙方基本是認為未來應該不會跌低於18元的,乙方才會接受此契約的。另外,不論屆時價格為多少,甲方是否想要履約否,此契約金也不可以取回,
契約金在簽約之後就會是乙方擁有。如此的簽約能夠讓甲方不用擔心因為西瓜可能的跌價帶來過大的損失,而乙方則是期待西瓜不會跌低於18元,這樣乙方就可以白白的賺取了契約金了。乙方把交易的權利賣給了甲方,讓甲方在西瓜成熟時的交易當中獲得了賣的權利,讓乙方沒得選擇,一定得交易,這就是選擇權交易。雙方互蒙其利,各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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